本所梁栋律师代理的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,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中获得改判: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、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在此之前,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,认定对方专利权利要求 1-4 无效。
委托本所之前,客户曾聘请其他机构代理一审。原代理未深入拆解涉案专利的技术核心,也未针对对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,导致庭审中无法有效反驳侵权主张,一审判决败诉。
接案后的第一项判断是:专利有效性是侵权认定的前提。若能证明对方专利本身不符合授权条件,侵权指控便失去基础。围绕这一判断,团队展开案件复盘与技术研判,从两个方向锁定缺陷:
基于上述发现,团队制定「双轨并行」方案:一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,提交检索到的在先证据;另一方面针对一审判决的核心问题撰写上诉状,以「对方专利有效性存疑」作为核心抗辩理由,为二审改判奠定基础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论证意见,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,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-4 无效;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可了关键证据,判决撤销一审判决、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。
这类案件的提示是:被诉侵权时,争点未必在「是否侵权」,而可能在于「专利本身是否站得住」。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同步推进,往往比在侵权框架内单独抗辩更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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