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账面利润凭空消失、资产不断流失、明明有营收却发不出工资,根源常常不是市场,而是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——无偿占用公司资金、不公允的关联交易、无决议担保、私自处置重大资产。中小股东看得见损失,却拿不到证据、告不赢、追不回。
2023 年修订、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《公司法》把这条线写得更实:不仅明确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、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,还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、赔偿责任,以及实际控制人指示他人侵权时的连带责任一并补齐。这篇文章讲清楚怎么认定、怎么举证、怎么走流程。
误区一:默认「大股东说了算」。公司是独立的法人,财产独立于股东。控制公司不等于可以随意支配公司财产,大股东的每一项处置行为同样受《公司法》约束。
误区二:只会口头对峙,不留书面证据。口头争执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。真正有用的是银行流水、合同发票、股东会决议、财务报表、沟通记录这类可固定的书面材料。
误区三:直接起诉股东,跳过法定前置程序。股东代表诉讼有明确的前置要求,未履行前置程序直接起诉,可能被裁定驳回——这是实务中败诉率最高的一个原因。
1. 资金与资产侵占。无偿占用公司资金、私自划转账款、挪用营收、低价处置公司资产。认定重点是资金流向与是否有对价,银行流水是第一步。
2. 不公允的关联交易。高价采购、低价出货、虚构交易输送利润。《公司法》明确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;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认定重点是交易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的偏离程度,以及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议程序。
3. 违规决策造成的损失。无决议对外担保、无决议借款、私自处置重大资产。这类行为的抓手是「决策程序是否缺失」,而程序证据通常在公司内部档案里。
4. 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。这是本轮修订的亮点: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,与该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。以往「幕后指挥、台前背锅」的规避方式,在这条规则下被堵住。
这类纠纷天然存在举证不对称:账目、合同、公章、银行 U 盾都在控股股东手里,中小股东往往什么材料都拿不到。实务中的解决思路是分两步走。
第一步,先解决「看得到」的问题。股东有权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、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,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。据此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,把账目调出来,是打开僵局最常用的一招。
第二步,再解决「说得清」的问题。拿到材料后,围绕异常交易、资产异常减少组织证据。对于关联交易是否公允、资金往来是否有合法基础这类事实,主张一方需要先把「异常」举证到位;此后由作出行为的一方就其合法性与合规性作出说明。把举证的重心放在「异常」这个客观事实上,比直接论证对方「主观恶意」有效得多。
常用的取证清单:银行流水与网银回单、销售与采购合同发票、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、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、微信与邮件沟通记录、履职催告函及送达凭证。
股东代表诉讼,也叫股东派生诉讼,指的是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怠于追究时,符合条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、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。《公司法》的路径是:
前置程序的书面催告与送达凭证必须留存,它是立案的门槛,也是对方最容易用来抗辩的环节。
案例一:跳过前置程序,被裁定驳回。某公司小股东发现大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,直接以股东身份起诉要求赔偿,未先向监事会书面请求起诉。法院审查后认定前置程序未履行,裁定驳回起诉。启示:程序是硬门槛,先补手续再启动实体审理。
案例二:关联交易不公允,判令赔偿。某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,小股东先通过知情权诉讼取得合同与流水,形成完整的价格比对材料,再提起代表诉讼。法院认定交易不公允、损害公司利益,判令相关方赔偿。
案例三:实际控制人幕后操控,承担连带责任。某公司名义上的董事作出违规担保,实际由控股股东指示。依据《公司法》关于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规则,法院判令实际控制人与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新《公司法》实施后,股东权利有边界、控制公司不等于可以掏空公司,这句话从原则变成了可以落地的规则。中小股东不必被动认亏,但维权要靠流程:先固定证据,再走前置程序,最后才是实体主张——顺序反了,程序上就会先输一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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